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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 《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助娩产由2500元提高到3500元;剖宫产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二、提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由120元提高到300元;住院流产由400元提高到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药流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2、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由80元提高到120元。
3、输卵管绝育术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为进一步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生育费用增长,减轻参保人负担,2012年,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向社会承诺,不向参保人收取与生育有关的任何费用。
参保职工可本着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服务。
四、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对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医疗机构按最高限额标准拨付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的情况,与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分 类 |
项 目 |
原结算标准(单位:元) |
调整后最新结算结算标准(单位:元) |
净提高待遇幅度(单位:元) | |
门诊 |
产前检查 |
500 |
800 |
300 | |
3个月以下 |
门诊 流产 |
120 |
300 |
180 | |
药流 |
300 |
0 | |||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
80 |
120 |
40 | ||
住院 |
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 |
400 |
500 |
100 | |
3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 |
住院 流产 |
1000 |
1000 |
0 | |
药流 |
800 |
200 | |||
顺产 |
2000 |
3000 |
1000 | ||
助娩产 |
2500 |
3500 |
1000 | ||
剖宫产 |
4000 |
5000 |
1000 | ||
输卵管绝育术 |
1200 |
1500 |
300 | ||
输精管绝育术 |
1000 |
1500 |
500 | ||
输卵管复通术 |
3500 |
3500 |
0 | ||
输精管复通术 |
3000 |
3500 |
500 | ||
生育并发症 |
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 |
政策不变 | |||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 |||||
生育当期合并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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