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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8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 《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2、生育费用: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助娩产由2500元提高到3500元;剖宫产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二、提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1、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由120元提高到300元;住院流产由400元提高到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药流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2、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由80元提高到120元。

3、输卵管绝育术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绝育术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输精管复通术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为进一步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生育费用增长,减轻参保人负担,2012年,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向社会承诺,不向参保人收取与生育有关的任何费用。

参保职工可本着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服务。

四、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对开展“生孩子不花钱”定点医疗机构试点医疗机构按最高限额标准拨付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合肥市工伤生育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的情况,与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孩子不花钱服务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调整表

 

分 类

项 目

原结算标准(单位:元)

调整后最新结算结算标准(单位:元)

净提高待遇幅度(单位:元)

门诊

产前检查

500

800

300

3个月以下

门诊

流产

120

300

180

药流

300

0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80

120

40

住院

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

400

500

100

3个月以上

7个月以下

住院

流产

1000

1000

0 

药流

800

200

顺产

2000

3000

1000

助娩产

2500

3500

1000

剖宫产

4000

5000

1000

输卵管绝育术

1200

1500

300

输精管绝育术

1000

1500

500

输卵管复通术

3500

3500

0

输精管复通术

3000

3500

500

生育并发症

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

政策不变

 

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

生育当期合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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